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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多类别保护

2017-06-21浏览次数:10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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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法中的商标驳回复审程序,在实际案例的审理中的确为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,提高商标的质量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。同时也保证了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,体现了商标法的可操作性,维护了商标法的法律尊严。下面以某酒厂商标申请及复审案为例说明案例的法律依据。

“眼中无他,却有力加” 商标驳回复审案

某酿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申请人)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"眼中无他,却有力加"商标(以下简称申请商标)的注册申请。

商标局认为,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,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,故依据原《商标法》第九条规定“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”。予以驳回。

申请人复审称,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,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,并享有一定知名度。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,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。

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,申请商标“眼中无他,却有力加”为申请人所独创,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,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“力加”也是申请人商标,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,可以准予初步审定。

综合此案例主要涉及的法规就是商标法的第九条规定:“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”。而此酒厂申请的商标是由酒厂长期独家使用,具有独创性,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,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,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。

它满足了两个条件:

其一,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,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。

其二,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,整体具备显著特征,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。就可以注册为商标。

此案涉及到的类别就是属于商标多类保护的问题,因此进行商标多类保护很有必要。

商标保护除了商标多类注册之外,还有商标全类注册,后者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,对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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